离婚订婚的彩礼钱怎么办
关于彩礼退还是由明确规定的,并非对方要让退就退。主要根据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的,可以要求返还的。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结婚并且长期同居生活,特别是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况。《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没有明确。所谓绝对困难就是说因给付彩礼造成给付方家庭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应当提交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两份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街坊邻里证明、因为给付彩礼所借外债的证明、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而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时如果向对方索要了彩礼,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就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所以,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
总之,在彩礼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我们应该理智对待退还“彩礼”的问题,要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